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釋,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
惡意透支信用卡定罪量刑標準上調
據悉,這份司法解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上調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將原來“數額較大”的情形由“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修改為“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數額巨大”由原來的“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修改為“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由原來的“一百萬元以上”的規定調整為“五百萬元以上”。
根據刑法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于信用卡透支,還明確了這些內容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即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銀行的兩次“有效催收”應當至少間隔三十日,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放貸的,不適用“惡意透支”的規定。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據新華社、《北京商報》)
來源:河南商報
編輯:河南商報 孫亞男